硬质合金工PAUL HORN GMBH具条款和条件

(as of 04/30/2019)

I. 适用性

1. 以下销售和交付条款仅适用于我们的客户为商业运营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条)、公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

2. 我们的销售和交付条款适用于与客户进行的所有当前和未来的业务往来,涉及到工具和其他产品的订购、交付和支付,以及提供的服务。这些条款将自动适用,无需再次明确引用。

3. 即使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未明确拒绝其适用性,客户的任何不同、冲突或补充业务条款和条件也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同、冲突或补充的业务条款和条件才适用。即使我们在了解客户的业务条款的情况下无条件地提供交付或服务,这个规定也适用。

II. 提供、下订单和合同的成立

1. 我们的报价只有在明确指明为具有约束力时才具有约束力。

该报价并不构成对合同物品的状况的担保,也不承担采购风险的责任。

我们公司的公开声明、建议或广告不代表对实际合同物品状况的描述。

我们的书面确认或接受订单的内容,包括这些销售和交货条件,将对我们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的书面确认或接受订单包含了有关合同物品的所有理解的完整记录。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在合同成立之前作出的口头承诺或口头理解将被书面确认或接受订单的内容所取代。

除了公司的董事和经授权的员工(代表人)外,我们的员工没有权利达成口头理解,该口头理解与书面合同的内容不一致。

2. 我们保留所有与报价或订单相关的图示、绘图、草图、设计、计算、模型和其他文件和物品的所有权和/或版权。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客户不得复制或复制这些文件和物品,也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根据我们的要求,这些文件和物品必须立即归还给我们。

3. 合同只有在我们的书面确认或书面接受订单,或我们履行订单时才生效。

即使是通过电子方式下达的订单,在我们的书面确认或书面接受订单的时候才会生效合同。

4. 我们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变更的权利,前提是这不会对我们产品的合同约定用途造成不合理的影响,也不会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不合理的冲突。

我们保留根据行业惯例对形状、尺寸、颜色和/或重量进行变更的权利,前提是这不会对我们产品的合同约定用途造成不合理的影响,也不会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不合理的冲突。

如果针对非标准工具或产品下达订单,每次交货的数量可能比订单数量低或高多达10%,前提是这不会不合理地影响客户的利益。

III. 价格

1. 所有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EXW),不包括包装、运费、邮费和相关法定增值税。这同样适用于约定的分批交付和加急交付。

价格适用于我们书面确认或书面接受订单中详细列明的供应范围和服务。任何额外或特殊服务将单独计费。

2.  如果我们的交货或服务基于我们的价格清单,并且交货或服务在合同成立后四个月以上提供,则适用交货或服务提供时的有效价格清单。

3.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和交货或服务提供时之间,我们的生产成本(材料价格和工资)增加,如果交货或服务不是在合同生效后的四个月内提供,则我们有权根据材料价格和工资的增加情况提高约定的价格。如果交货或服务应在合同生效后的四个月内提供,但由于归咎于我们的客户的原因延迟超过四个月,我们同样有权根据材料价格和工资的增加情况提高约定的价格。

4.  非标准工具和产品由于特殊的制造过程而需要额外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应在下订单之前协商确定。

IV. 付款条件

1. 付款应以欧元为单位,在发票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IBAN/SWIFT)方式,无论任何形式的扣款和交易费用,汇入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同样适用于部分交付。

2. 如果在发票日期后的14天内收到付款,将享受2%的折扣优惠。

3.  如果客户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将按照基准利率上浮9个百分点收取违约利息。我们保留因违约造成的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4.  除非反对索赔是无争议的,已经作出最终和绝对的确认,或者准备好被决定,否则将排除对客户反对索赔的抵消。

除非留置权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或者留置权基于一个无争议的反对索赔,已经作出最终和绝对的确认,或者准备好被决定,否则将排除客户主张留置权的权利。

5. 如果客户未按时支付到期的款项(即由于客户的原因未支付款项),则对于迄今为止提供的所有交付和服务,购买价格应立即支付。对于未交付和未提供服务的项目,我们可能要求在交付或提供服务之前支付或提供担保。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恶化或为人所知,我们有权要求在提供未交付的交付或服务之前进行付款或提供担保。

V. 保留所有权利

1. 我们保留对所有交付的物品的所有权,直到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应收款项完全支付为止(受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2. 除非客户能提供已自行获得该保险的证明,否则我们有权以客户的费用对交付的物品进行盗窃、破损、火灾、水灾和其他损害的保险。

3.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处理和销售受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客户不得以受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作抵押或以其作为担保转让所有权。

如果发生第三方的扣押、查封或其他形式的侵入,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客户应承担我们在维护所有权方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4. 如果客户违约(特别是付款违约),导致我们解除合同,我们有权要求立即返还交付的物品。

5. 客户对交付物品进行加工或改动时始终代表我们进行,对我们没有产生任何义务。如果客户将交付物品与其他物品结合、混合、添加或加工成新物品,按照交付物品发票价值与新物品价值的比例,约定我们将获得该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6.  在预留所有权的货物被转售时,客户事先并作为担保将其从买方处应收的债权转让给我们;如果我们对货物拥有共同所有权,按照我们的共同所有权份额进行相应的转让。

客户仍然有权按照常规经营方式收取债权。这不影响我们自行收取债权的权利。然而,只要客户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未发生支付违约、未提出开启破产程序的申请或未被处以付款暂停措施,我们将不会收取债权。但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我们有权要求客户向我们披露已转让的债权和相关债务人,向我们提供/提交收取债权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并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的转让。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同样有权向客户的债务人披露债权的转让情况。

7.  如果提供的担保价值超过我们的债权价值超过20%,我们将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释放超额担保物

 

VI. 交货时间和延迟交货

1.  除非明确承诺或协商了固定期限或固定日期,否则有关交货时间的信息是非约束性的。

遵守交货时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已经明确了所有商务和技术细节,并且客户已按时履行了其所有义务,例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除非我们对延迟负责,否则交货时间将适当延长。

如果我们需要发运交货物品,只要在交货时间结束前交货物品离开我们的工厂,或者在因客户原因无法交货的情况下,通知客户货物准备好发运,交货时间将被视为已经满足。

2. 我们履行交货义务是有条件的,即要求我们自己的供应商准确并按时交货。

如遇不可抗力、劳资纠纷以及合同成立时无法预见的其他事件(如业务中断、原材料或能源供应困难、获得必要批准的困难、政府采取的行动等),交货时间将适当延长,除非该事件归责于我们。我们将及时通知客户此类情况的开始和结束。

3. 如果交货不可能或延迟,如因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或合同成立时无法预见的其他事件(如业务中断、原材料或能源供应困难、获得必要批准的困难、政府采取的行动等)导致,除非这些事件归责于我们,否则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上述事件严重阻碍我们提供交货或服务,或者使我们无法提供交货或服务,并且这种阻碍不仅仅是暂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4.  在行业中,允许进行部分交付,前提是这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客户的利益。

VII. 运输的风险/h3>

1. 交货地点为出厂地(EXW)。

2. 如果我们进行交货,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将在移交给承运人、货运代理或其他被指定进行运输的人员时转移给客户。

这条规定也适用于部分交货或者我们承担了进一步的服务责任(例如运费、安装等)。

3. 如果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运输或交付货物延迟,一旦通知客户准备好运输,风险即转移给客户。

4. 只有在客户明确要求并承担费用时,我们才会为货物的运输损失或其他可保险风险进行保险。

VIII. 保修

1. 在交付的物品中出现物质缺陷的情况下,我们首先有义务和权利根据自身的选择进行缺陷的纠正(补救)或提供替换货物。如果缺陷的纠正或替换无效,客户有权自行决定根据法律条件减少购买价格或解除合同。

任何更换的有缺陷零件将成为我们的财产。

2. 为了纠正缺陷或提供替换,客户必须给予我们适当的时间和机会来完成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存在对操作安全的威胁或不成比例损害的风险),客户只有在通知我们并与我们协商必要的行动后,才有权自行纠正缺陷或由第三方纠正,并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

3.  客户只能在下文第IX条所规定的条件下要求赔偿。

4. 对于缺陷的索赔,限制期为交付物品之日起一年。

该期限不适用于我们故意隐瞒的缺陷。对于根据第IX条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该期限也不适用。在这些情况下,适用相关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5.  客户必须在交付后立即仔细检查所交付的物品。对于因交付不完整或不正确或其他明显缺陷而引起的投诉,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报告;否则,交付物品将被视为已被接受,将无法提出任何保修要求。

从仔细检查中可以确定的缺陷通知必须在交付后的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报告;否则,交付物品将被视为已被接受,将无法提出任何保修要求。

其他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报告;否则,交付物品将被视为已被接受,将无法提出任何保修要求。

如果缺陷是我们故意隐瞒的,则不适用第VIII条款第5款的上述规定。

6. 我们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特别是:

  • 不适当或不正确的使用或改造;
  • 自然磨损;
  • 不正确或粗心的操作(尤其是过度的压力/负载);
  • 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不当维修;
  • 未经我们同意进行的交付物的不当更改。

7. 对于第三方产品的缺陷,我们有权将针对该第三方产品的保修索赔权利转让给客户,并通知客户首先向制造商或上游供应商主张转让的保修索赔权利。只有在针对制造商或上游供应商的法律诉讼失败或(例如由于破产)无望成功的情况下,客户才能依据法律条件和本销售和交货条件对我们主张保修索赔权利。

在客户与制造商或上游供应商之间的法律争议期间,客户对我们的相关保修索赔权利的诉讼时效将被暂停。 

IX. 损害赔偿责任

1.  我们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尤其是由于不可能性、违约、有缺陷或错误的交付、合同谈判期间的违约以及侵权所引起的损害,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限制。

2. 我们仅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 我们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我们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损害;
  • 重要合同义务的过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核心内容的履行,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基础,违反这些义务将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并且客户通常有权依赖其履行。
  • 欺诈性隐瞒缺陷;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的采购风险承担;
  • 承担担保责任,仅限于在每种情况下所承担的担保范围内;
  • 依据产品责任法或其他涉及强制法定责任的情况所产生的索赔。

3. 当我们仅因普通过失造成对重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时,我们的责任限制在合同成立时可以预见到并且合同中典型的损失或损害水平范围内。

4. 上述责任限制和责任限制在我们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上同样适用。

X. 其他条款

1. 客户无权将其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货币性权利除外。在货币性权利的情况下,我们仍有权向先前的债权人支付以履行我们的义务。

2. 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点为D-72072图宾根。

3. 与合同关系相关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D-72072图宾根。

4.  合同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最低订单金额

每个订单的最低订单金额为100欧元(净价,不包括增值税)。请注意,对于低于100欧元的订单,将收取15欧元的小额订单附加费。在通过我们的电子商店下单时,需支付该附加费。